中 华 神 学

 你们必相信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联邦主义与缔约:缔约思想对美国联邦主义的历史性贡献

 

John A. Fielding III 朱中一译

 

关于宪法是否真实再现圣经的缔约模型存在着争论,但无论最终哪一方获胜,参与争论者都认为宪法中的安排是一种缔约性安排(covenantal arrangement)。美国联邦主义得以发展的历史过程表明,这并非一个意外。有人说,“美国被建成了一个基督国家”,这样的表述是精到的。似乎不断重复这样的表述为解决我们时代的问题保存了一些护身符。然而,作为我们基督教传统的尺度,它确实适合于我们去探究缔约对美国立国的影响。

 

推至极致,我们可以宣称,该种关于国家的建立和结构的争论包含在由联邦观念引起的政治争论之中,而这些联邦的观念都受到了新教改革(Reformed)和关于缔约的神学思想的强烈的启发。

 

此外,我们还必须区别形式和内容。我认为历史可以显示,甚至在其最初,美国宪法中可见的联邦主义的形式,与其内容相比,受到外国理论的损害要轻。虽然有人沿着联邦的路线来说明在宪法中缺少显见的对基督教的引述反映了一种对所有法律之来源和宗教宣誓禁令之存在的圣经的理解,但我对这种认为甚至是那些勇敢的精神所再次做出的也将会与此完全不同的说法,还是持怀疑态度。

 

在本文中,我打算对当前关于缔约的历史观念和美国宪法表现出来的联邦主义两者之间关系的历史性理解做一个总结。

 

联邦主义和缔约

Daniel Elazar描述了犹太教中的缔约观念的出现,接着又描述了在基督教出现之后缔约观念的三次分离。[1]首先,最初是从犹太教的缔约观念中分离出基督教的缔约观念。第二,“犹太教传统和基督教传统的理论再次集中,导致新教从基督教界的分离,这发展了缔约传统和联合的神学(federal theology),并由新教的教会将之表现出来。”[2]第三,缔约观念被霍布斯、洛克和斯宾诺莎世俗化,随后,通过这些人的思想它被吸收进了美国的政治传统。[3]

 

缔约的概念

圣经中用以表达缔约的词语“berith”,是从阿卡得人的词语“biritu”发展而来的,意思是紧握或束缚。[4] Elmer B. Smick这样写道:

 

除了血缘联系之外,缔约是古人与其他人建立广泛联系的方法[引注省略]。旧约中(撒母耳记上18:3; 20:8; 23:18)仅有的明确提及的两人之间的契约是大卫和约拿单之间的关系。因为上帝见证该事并保护其合法地运行,所以它被称为“上帝的约”。

 

在以色列的君主国中,人民与国王之间的缔约关系提供了一种有限的立宪君主制,在初民时代,它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撒母耳下3:21; 5:3;历代志11:3)。[5]

 

George Mendenhall是最早将圣经的缔约形式与公元前1450年至公元前1200年希泰族的领主条约的形式连结起来的学者之一,他列举了六个特征。[6] Meredith Kline扩展了Mendenhall对于这种条约形式和圣经素材的特殊部分——特别是申命记与出埃及记两卷——之间的发展轨迹的研究。他发现在那几卷中的条约组织的六个要素。[7]人们看到了缔约文件的几个方面,少至三个,多至十二个。[8]

 

虽然,依据当事人的相对地位(平等的,高等的或低等的)而使条约的类型有所不同,正式的要素仍是相同的:当事人,约定和制裁。[9]从而当事人自我约束以执行某项约定并始终保留着某种可施罚的因素。[10] Elazar声明:

 

上帝与人类之间存在的普遍深入的缔约性关系被当作唯一正当的,推而广之,圣经必然支持下述观点,即缔约性关系也是政治组织——也就是说,在人类中的权威和权力的结构性分配——的唯一正当根据。在政治的意义上,圣经中的缔约并没有规定构成政体的详细资料,而是采取了建立政府行为的形式,设立限定权力及其相互区分的因素。从而,在西奈山的缔约一度建立了上帝对以色列的统治和tikkun olam(宇宙的修补)中上帝和以色列之间的相互关系。它并没有建立任何特别的政体。它所做的是制定标准,这种标准必定包含于正当的政体——一个神圣的共和国——之中用缔约来约束自己的人们同时也限制了他们的权力。在最直接的政治的意义中,这对于人民的领导者来说很明显是真实的,他们的统治权力被限定在根据盟约通过为人民服务来为上帝服务,而不是获得统治人民的绝对的权力。这样,立宪主义思想——其定义中必然包括有限政府的思想——早在圣经时代(就算不是最早)就已出现。[11]

 

中世纪的僧侣政治

尽管保罗在其关于联合作用*koinonia)的教义中明显借助了缔约的概念(哥林多前书1:9;哥林多前书11),并且新约在关于教会纪律和组织的规定中也借助了缔约的概念(马太福音18:15-18;哥林多前书12-14)[12]新约还假设旧约中关于政治实践的法律具有持久的生命力。(提摩太前书1:8-11;罗马书13:1-10),中世纪社会还是另外选择了借助希腊和罗马依据自然法而来的自然发展(natural development)这个概念,用以建立有组织的僧侣政治的形式。[13]

 

因而,政治构造并未自动地成为其中的一部分,但社会被看成了一个“确立于显见的自然构造之中的全面的有机体…[所以,] 大多数中世纪的立宪主义必须被作为一个部落传统和罗马合同法的综合体来进行检验,而不是作为对教会学说的反映来进行检验。”[14]封建主义是“等级的和契约的关系的混合物。”[15]

 

在中世纪,人们并未致力于再次将圣经作为关于政治结构的一个信息来源,但是中世纪社会的发展却一方面借助于完全相反的源自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层级观念,一方面借助于源自日尔曼部落的封建缔约观念。[16]

 

新教改革

卢瑟延续了组织的定位,但只不过是将它分成了更小的层次。但是从卡尔文流传下来的联邦/缔约的神学将缔约看成是一种政治设计,也

 

表现为神学复兴、教会统治的改革和政治重构的综合,这正是现代共和主义的基石和现代联邦主义的先驱。同样地,它既是分离也是回归——从中世纪天主教会的有机的、分等级的维度的分离和向圣经中以色列人缔约思想的回归。[17]

 

新的缔约政治学的核心是以苏黎世和日内瓦的城市共和为基础的,此二处的宗教改革和政治改革是一同进行的。在思想史中,是他们发展出最雄辩的系统的缔约理论,这种理论既是神学理论也是政治理论。与此相应的是将这些理论广泛地应用于公共生活的组织。[18]

 

这股运用联邦/缔约政治的改革潮流包括了Heinrich Bullinger,《反对 君,为自由的辩护》,Johannes AlthusiusSamuel Rutherford和苏格兰盟约者。

 

Heinrich Bullinger

仍然是关于Zwingli的信徒和继承者,Heinrich Bullinger,他清晰地表达了缔约的神学理论以及由此引申出来的缔约共和国的政治理论,成为如此做的第一位新教改革者(Reformer)。Bullinger不仅领先于卡尔文,并且在阐明神学的-政治的联邦学说方面也走得更远。Bullinger为新教的缔约主义提供了最早的基本神学表达。[19]

 

在他的《上帝唯一且永恒的约定或盟约的简要说明》一书中,Bullinger“阐明了联邦秩序的框架”[20],其中包括为文官确立了在社会中执行缔约条款的地位。[21]它也包含了根据缔约责任限制统治者滥用权力。[22]从而,“缔约因此是基督教信仰的核心,是基督教国家的基石。它是社会和宗教的道德基础。”[23]

 

《反对 君,为自由辩护》

Mornay用笔名Junius Brutus写的《Vindiciae Contra Tyrannos》(《反对暴君,为自由辩护》)一书,建议用在缔约中的最高位的上帝的法律作为根据来反抗已侵犯了上帝立约所约定的条款和法律的暴君:

 

现在,尽管先前存在于狭窄的犹大地区(Judaea)范围之内的教会和犹太王国的形式已被改变,但如今该种形式已扩展至遍布整个世界;虽然可以说同样的东西属于基督教的列王,但福音取代了律法,基督教的王子取代了犹太人的王子。相同的缔约,相同的境况,相同的惩罚,而且如果他们无法完成缔约,同样的全能的上帝将对所有背信弃义的不义之人进行报复;因先人都必须遵守律法,故他人必被迫去拥护福音书中的学说,列王的被膏油被接受进一步允诺他们可以将他们的手段用至极限。[24]

 

正如我们将看到的,Mornay用以取代 君的根据超越了上帝的法律的规定,他宣称缔约提供了对法律的持续不断的需求。[25] Rushdoony[26]Kelly[27]都注意到了约翰亚当斯提到《反对 君,为自由辩护》一书对早期美国联邦主义的理解产生的重要影响。

 

Johannes Althusius

Johannes Althusius(1557? -1638)是德国和瑞士的老资格的新教徒和政治哲学家,他也是第一个系统阐述联邦制政治哲学的人。[28] Althusius所关注的是“根据条约(pactum)、契约联盟的合同(the bond of contractual union 或盟约(covenant)来解释所有的政治生活。”[29] Althusius曾提到,政治学研究就象是“共生学”或“为了在人群中建立、培养和保存社会生活的目的而将人们联合起来的艺术。”[30]建立在圣经基础之上的缔约关系是保存社会生活的手段。在Althusius的观点中,盟约中的限制规定了对领导人的限制:

 

首先,当他们做出的命令被上帝在摩西十诫第一条所禁止的时候,或者当他们做出的命令忽略了上帝的命令的时候,这些管理者超越了赋予他们的权力的限制和边界最后,管理者的邪恶不能废除或减少上帝的统治和权威,也不能使统治者本身从这种上帝的统治和权威中得到豁免。因为上帝的权利和权限是无限的。他创造了天和地,是他们的公正的统治者和所有者。事实上,任何居住在地球上的人都是他的房客、仆从、承租人、顾客和受益者。“地是主的并且主无处不在,”上帝有创造和保存的权利。所以,上帝被称为“国王的国王和统治者的统治者[31]

 

“普通法”(comman law),或写在人们心中的由摩西十诫清晰表达出来的法律为社会的缔约构成了综合的基础,而“正当的法律”(proper law)就是适用其普遍原则的判例法。[32]这样,正当的社会关系的根基就是在圣经缔约段落中的法律。没有这样的根基,社会就将解体:

 

无人怀疑这样的一个契约或盟约建立了一项权利和义务,既是对上帝的,也是存在于债务人也即人民和国王之间的。在这个义务中,不仅正统宗教的公共实践和对上帝虔诚的崇拜是危险的,而且摩西十诫的第二条,正确和诚实地管理正义也是危险的。也就是说,这两条都很棘手。[33]

 

Samuel Rutherford

Charles S. McCoyJ. Wayne Baker如此评论道:

 

Rutherford比他人更多地提到为[苏格兰改革]运动的新教改革成分进行加固和定位的神学的和政治学的原则的说明。Rutherford在其出版于1644年的著作《罗马公法,君主:法律和王子》和出版于1655年的著作《公开缔约生活》或《一篇关于圣恩盟约(the Covenant of Grace)的论文》。到那时为止,这些著作为英国联邦主义提供了最充分的理由。在这些著作中,宗教信仰和政治行动的紧密联系被解释清楚。然而,Rutherford也十分谨慎地始终如一地区分教会的适当作用和政府的适当作用。他始终显示出前述源自于Bullinger的联邦制传统对他的影响。[34]

 

在述及对国王权力的限制时,Rutherford写道,国王的权力是“一项根据上帝的法律进行统治的权力。”[35]

 

苏格兰盟约者(The Scottish Covenants

Klley确定了三个关键概念:缔约、政治权利和“两个王国”。[36]约翰诺克斯和改革后的苏格兰盟约者将其发展完善后对美国的联邦主义产生了影响。

 

盟约

在其“高贵和财产的名称”一文中,诺克斯展示了统治者职权的缔约性基础。在此文件中,诺克斯使用了保罗在《罗马书》第13章中所说的“权力”(powers)的事实,用以论证在每个王国中都存在着权力的多数。所有的权力,重要的和次要的,都被用做执行上帝之约的要求。因此,如果国王不执行关于人民的法律,下属文官的工作就不仅是执行关于人民的法律,也要执行关于国王的法律。[37]英国人能诉诸英格兰的古代宪法,而苏格兰人世世代代有“一个使用‘监禁’或盟约来统一国家中各个自我防御的部落的习惯。”[38]因此,诉诸圣经盟约,将其作为对权利和义务定义的基础,极好地保持了苏格兰的传统。[39]

 

政治权利

综上所述,非常容易看到在诺克斯的理解中,国王不能削减人民根据上帝的法律所享有的权利。因此,当“英国人诉诸法律时,苏格兰人诉诸于决定法律[也就是盟约]的手段。”[40]所以,当美国殖民地人民出版了《独立宣言》的时候,他们提出了一个缔约的观点:“国王乔治三世[]违反了法律,根据盟约的协定,对殖民地而言国王受到这些法律的限制:论点很简单:是国王而非殖民地违背了英国的宪法性法律。”[41]

 

“两个王国”

最后,诺克斯为在之后的一百年中苏格兰的关键性问题——教会和国家的关系——打好了基础。[42]据说Andrew Melville曾扯下过詹姆士六世(就是后来英格兰的詹姆士一世)的袖子并说:

 

苏格兰有两个国王,两个王国。詹姆士国王是国家的统治者,而耶酥基督是教会的王,在其整个统治领域中,受他支配的国王詹姆士六世并不是国王,也不是领主和元首,他只是一个成员。[43]

 

尽管在1680年后日渐衰退,苏格兰缔约思想在英格兰的延续却引起了辉格党的产生,辉格党[44]的思想“被受到约翰洛克影响的公众改造了,从而确立了其长期的形态,辉格党的思想成为跨越新教缔约主义和现代立宪共和主义的桥梁。”[45]

 

结论:缔约的世俗化

Elazar指出,政治历史学家如Leo Strauss将霍布斯看成是古典政治哲学的伟大背叛者,因为霍布斯在马基雅弗利的基础上明确表达了一种新的权利理论,这种理论推翻了旧的古典自然法权利理论并试图将权利放在一个经验的,“科学的”基础之上。[46]Jaffa评论道,“在马基雅弗利之后的伟大的政治哲学家们在他们的学说中试图通过找到他们的方向来保证某种正义或合法的政体,并非要找到处处最佳的政体而是要看处处可见的人们所处的政体究竟如何。他们试图通过降低目标来确保政治生活目标的实现。”[47]这包括霍布斯和约翰洛克,美国的政治哲学大多以此为基础。[48]Jaffa说,就算Strauss的作品已将现代权利理论内在的混乱不清暴露了出来,但洛克仍为现代权利理论披上了理性的外衣。[49]我将在别的地方谈到洛克的实质性缺陷。[50]

 

然而,Elazar还指出,即使霍布斯在试图破坏旧的古典政治哲学并用一种立基于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的现代权利理论取而代之,霍布斯也不得不“直接面对圣经经文以重建可能的缔约思想。”[51]洛克和霍布斯用“社会契约”概念来保证人们能从自然国家的内在混乱中解脱出来(霍布斯)[52]或使人们能获得最大的幸福(洛克)。[53]

 

成为这种制度最重要特征的是由先前标准发展来的重点,它为人们的合意提供了缔约的形式。因此,洛克直接由宣称社会契约权威的来源(被统治者的同意)转向了社会的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他首先描绘了合法的权力。[54]这样,我们看到了缔约概念之间开始产生了分歧,在缔约概念中“道德约束的考虑要先于合法的考虑它是一个协定,其中较高的道德力量,传统上的上帝,既是一个直接的参与因素也是对特别关系的保证”,它也是一个合同,其中“道德力量仅仅是非直接地卷入…[但却是立基]于相互保证而非受到较高权力的保证,它较多地依靠于合法性,尽管它为了其政治学仍依靠于道德基础。换句话说,合同是一个长期现象。”[55]Elazar断定:

 

在美国,盟约(covenant)和契约(compact)两词自1791年之后几乎可以互换使用。在美国的北美殖民地,17世纪公认的词是盟约。契约一词在18世纪中叶作为独立革命时代长期传教的一部分被引进。那些看到上帝之手在干预美国政治事务的人们继续使用盟约一词,而那些寻求政治学长期基础的人们转而使用契约一词。[56]

 

John Fielding在新教学院获得M.Div.学位,在坦普尔大学获得了硕士和博士学位。他是国家改革协会领导组成员,目前在宾夕法尼亚州伯克郡从事法律职业。



* 意指人和耶稣一样敬奉上帝并获救——译者。



[1] Daniel J. Elazar著《缔约和共和国:由新教改革导致的基督教的分离说起》(《政治学中的缔约传统》第2卷;New BrunswickNJ: Transaction1996),第10-11页。

[2] 同上。

[3] 同上,第11页。

[4] berith”词条,M. Weinfield著《旧约神学词典》,G. Johannes Botterweck and Helmer Ringgren版,John T. Willis翻译。(Grand Rapids: Eerdmans, 1975), 2:255.

[5] brh”,在Elmer B. Smick著《旧约的神学词典》,R. Laird Harris, Gleason L. Archer, Jr., and Bruce K. Waltke版(芝加哥:穆迪出版社,1980年),1129

[6] George E. Mendenhal著“以色列人传统中的缔约形式”,载于《圣经考古学家读本3》,Edward F. Campbell and David Noel Freedman版(Garden City, NY: Doubleday, 1970)第29-36页。

[7] Meredith G. Kline著《圣经权威的结构》rev.(Grand Rapids: Eerdmans, 1972),第135-143页。

[8] James B. Jordan著《利未记和申命记中的缔约次序》(TylerTX:基督教经济学学会,1989年),第3-6页。

[9] Dennis J. McCarthy《旧约的缔约:当前观点的调查》(美国版,Atlanta: John Knox, 1972年)第11页,注2

[10] Timothy J. Hegg著《古代近东的亚伯拉罕盟约与格兰特盟约》(神学硕士论文,西北浸信会教友学院,1980年),第186-189页。

[11] Daniel J. Elazar著《缔约和圣经中以色列的国家组织:圣经的基础和犹太的表达》(《政治学中的缔约传统》第1卷;New BrunswickNJ: Transaction1995年)第68页。

[12] John A. Fielding IIIR. Fowler White所著的“承认我们的信仰:地方教会的缔约和合意”(未公开发表的论文;在新教神学社团出现之前被分为两部分提出)加以发展。

[13] Elazar著《共和国》第39-40页。

[14] 同上,第4048-49页。

[15] 同上,第55页。

[16] 同上,第3559页。

[17] 同上,第44页。

[18] 同上,第150页。

[19] 同上,第165页。

[20] Charles S. McCoyJ. Wayne Baker著《联邦主义的根源:Heinrich Bullinger和缔约的传统》,(Louisville, KY: Westminster/John Knox, 1991),第27页。

[21] 同上,第26页。

[22] 同上,第27页。

[23] 同上,第26-27页。

[24] Junius Brutus著《反对暴君,为自由辩护》(1689年;Edmonton, Alberta, Canada: Still Waters Revival Books, 1989年),第11页。

[25] 同上,第1-51页。

[26] Rousas John Rushdoony说:“在这段关于革命的合法性的文章中,重要的是Vindiciae Contra Tyrannos1579年)一书的影响,该书被约翰亚当斯说成是在美国独立革命前夕最有影响力的一本书。Vindiciae Contra Tyrannos一书支持以下这些原则:首先,任何做出与上帝的法律相反的命令的统治者都因此而丧失了他的统治领域。第二,谋反就是拒绝顺从上帝,因为我们应该顺从上帝胜过顺从人。当统治者的命令违反了上帝的法律,顺从统治者也就是成了真正的谋反。第三,由于上帝的法律是基本的法律,是唯一真实的法律来源,国王与国民都不能得到豁免,有时战争是必需的,它可被用来反对统治者以维护上帝的法律。第四个原则也表现了这个立场:合法的谋反要求下属文官的领导,以法律的名义来反对王室不遵守或蔑视法律。所有这些原则都成为了殖民地独立事业的基础。”《这个独立的共和国:美国历史特性与内涵的研究》(Fairfax, VA: Thoburn, 1978),第24-25页。也可看McCoyBaker书,第47-49页。

[27] Douglas F. Kelly著《现代世界中自由的出现:卡尔文对16世纪到18世纪五个政府的影响》(Phillipsburg, NJ: Presbyterian and Reformed, 1992),第47132-133页。

[28] McCoy and Baker书,第50页。

[29] McCoy and Baker书,第55页(引自Frederick Carney编写翻译的《Jobannes Althusius的政治学》一书中Carl J. Friedrich的序言第四部分。Politica Methodice Disgesta, atque exemplis sacris et profanis illustrate第三版的节译,包括第一和第三版的序言;Boston: Beacon1964年)。

[30] Johannes Althusius著《政治学》(Abridged版,Frederick Carney编写翻译;Indianapolis: Liberty Fund1995年),第17页。

[31] 同上,第98-99页。

[32] 同上,第145-148页。

[33] 同上,第165页。

[34] McCoy and Baker书,第43页。

[35] Samuel Rutherford著《罗马公法,君主:法律和王子》(1644年;HarrisonburgVA: Sprinkle1982年),第72页。(我会把这篇文章挂在这个网址上的。)

[36] Kelly书,第51-75页。

[37] 约翰诺克斯著“高贵和财产的名称”,载于《关于谋反》,Roger A. Mason版(New York: Cambridge, 1994年),第82-102页。

[38] Samuel E. Boyle著《基督教国家》(匹兹堡,PA:《基督教政府的运作》,1971年)第2页。

[39] Elazar著《共和国》,第271页。

[40] Kelly书,第55页(引用Arthur H. Williamson著《詹姆士六世时代苏格兰民族的意识》。《天启,国家和苏格兰公共文化的形态》[爱丁堡:约翰唐纳德,1979],第1920146页。)

[41] 同上,第133页(引用Alice Baldwin著《新英格兰僧侣和美国革命》[纽约:Ungar1958]

[42] 同上,第66页。

[43] John Macleod著《苏格兰神学:关于新教改革以来的教会历史》(第二版,Carlisle, PA:《真理之大旗》1946年),第46页。

[44] 来源于受嘲笑的词语“Whiggamore”(“用于1648年进军爱丁堡的苏格兰缔约者们”《韦伯斯特新世界美语词典》[2学院版;纽约:Collins+World1976],第1619页)。

[45] Elazar著《共和国》,第286页。

[46] Elazar著《缔约和政治》,第27